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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日期:2017/4/20 11:22 点击数:18520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省属驻驻及市属企业:
    为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打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国
    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的目标,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具体包括以下18个方面内容: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情况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实施不间断的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12.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1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工作格局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应急保障,保持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2.职工参与。要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职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3.政府监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统一领导,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责任。
    4.行业自律。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制定行业内部奖惩制度,建立诚信体系,对会员单位实行评级制度等措施,建立起切实有效、使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的内部机制,推动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办法,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督导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做到检查一家,完善一家,提高一家。市政府安委办将加强督导检查和专项巡查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责任落实。
    2.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消防、粉尘涉爆、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部门以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事项清单,提出强化和落实的明确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照单履职,失职照单追责。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对主体责任落实好的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巩固提高;对落实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督促指导,限期组织整改;对无视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要采取网格化排查办法,彻底查清本辖区实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生产状况底数,加强动态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明确的18项主体责任,进入每家生产经营单位逐项内容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典型示范;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严厉查处。要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宣传,运用典型引导和鞭策生产经营单位创新管理方法、落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请各县(区、管委会)、各行业部门于2016年6月8日前分别将本县(区、管委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办法和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事项清单报送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桂岩、李静,电话:0396-2601112,电子邮箱:zhk.zmd@163.com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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