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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办理的通知

    发布者:政策法规(科技信息化)科 日期:2018/7/6 11:29 点击数:5019 

    驻安监管201869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办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行政执法的各项要求,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距离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局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根据2017年度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和今年6月份省局执法总队对我局执法监察的反馈意见,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结合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据采集有关要求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要求

    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提供用于附卷存档的有关证据材料一般应当留存原件;对于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等提取原件存档确有困难的,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留存的复印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原件存于XX处”的字样,并由提供人(应为所在单位出具有相关任命文件且与被罚事项有关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按压指印,同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安全监管系统采集证据材料的要求

    1.拍摄的照片、摄像和录音资料应当注明时间、地点、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

    2.调取有关职能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对于事故罚款案件,搜集责任人年度收入证据时,不能仅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还应当搜集所在单位的工资单或社保缴费情况等其他佐证材料。

    4.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必要通过询问固定证据的,至少应询问2名以上与此事有关的人员;询问时不得询问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询问内容应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互为印证;应当为每个被询问人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如果询问时发现当事人有立案时未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按要求补办新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手续。

    二、案件办理程序有关要求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除按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驻安监管201838)的要求执行外,补充通知如下:

    1.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审批手续完成后,及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工作;如有当事人违法行为可能灭失或其他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可先行调查取证,并于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办理立案手续时,应当指明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可以在《立案审批表》承办人意见一栏载明“建议XXX为案件主办人,XXX为案件协办人”,也可以在审核人意见一栏载明“建议XXX为案件主办人,XXX为案件协办人”。

    3.整改复查时,应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届满之日起10日内(此为自然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当事人理由充分,提出申请要求提前或延期复查,方可提前或延期复查。对于逾期未整改或应当并处行政处罚的,必须及时立案处罚。

    4.《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后(此为自然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举行后,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方可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分别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案件办理完毕,是指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隐患)已整改完毕,涉嫌犯罪案件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已强制执行完毕、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

    三、执法文书制作有关要求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描述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应当具体。末尾处应当标注“以下空白”或者划线。

    2.《询问笔录》的地点、起止时间应当记载清楚、准确;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与本案的关系应当记录清楚;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应当准确记载;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文书中相应的位置签注姓名及日期;《询问笔录》续页应当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现场检查记录》或其他文书的续页;《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被询问人应当在修改处按压指印;询问事项结束后,应当另起一行,询问当事人“你还有需要补充的没有”,如当事人回答没有,再加一行,询问当事人“询问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是否有对你威胁、引诱等行为”;《询问笔录》最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核对一下询问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当事人应当签注“以上记录与我说的一致”;《询问笔录》结束处标注“以下空白”。

    3.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时,当事人中不得出现当事人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整改,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者《行政指导文书》,要求其整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复查。

    4.如果法律条款罚则中包含警告这一处罚项,告知文书、决定文书中必须体现,不得减省。

    5.内部流转的文书,分管局长、局长签署意见时,应当完整,填写“拟同意立案”或“同意立案”等字样,并签署日期。

    6.《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案卷首页》等文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是否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的缴纳地址应当详细,应为“驻马店市(XX县)非税收入归集(财政)专户或者XX县行政服务中心XX专户,开户银行:XXXXXX行,账号XXXXXX”。

    四、执法案卷归档有关要求

    1.执法案卷中的文书按照下列顺序归档:卷内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或者截图、证人证言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有关情况材料、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告知前)、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或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据材料、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案件处理审批表(决定前)、案件移送函、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罚款票据、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案件延期审批表等)、证据等材料。

    2.为体现罚缴分离的原则,罚款票据应包含《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交款通知书和交款证明等票据。

    3.立卷归档的文书,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每页均应标注页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我局以往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总局、省局或政府法制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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