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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日期:2017/4/25 11:01 点击数:4427 
    驻安监管〔2013〕33号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市产业集聚区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驻马店市职业卫生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驻马店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驻马店市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1日
     
     
     
    驻马店市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为职业病预防提供技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并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非专职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参与我市中长期职业卫生监管规划、政策措施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与执法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技术审查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参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完成市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职业卫生理论水平;
    (二)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卫生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三)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专业对口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职业卫生相关业务活动,并遵守专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相关公务和组织专家活动;
    (三)定期召开专家会议。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县、区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按第五条要求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
       (二)填报《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安全监管局办理聘用手续,颁发聘书,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安全监管局评议,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对专家进行相关法规、标准培训和工作评议。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对专家组进行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
    第十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在市安全监管局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公务和组织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工作纪律,在执行被指派的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有关公务,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根据市安全监管局的安排,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如受邀参加公务活动,与技术审查对象或被调查单位存在密切关系,应主动报告,并回避。
    (六)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非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聘任: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专家相关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执行相关公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的。
         第十二条  专家执行公务时,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组中抽取,由市安全监管局通知所在单位、部门及个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在得到本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公务。不能如期到达的,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三条  专家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驻马店市职业卫生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相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市安全监管局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事后由市安全监管局向有关单位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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