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29次部务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5年11月27日
011. 总则
1.1 ▣ 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流程,并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此办法。
1.2 ▣ 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此办法,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统称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此外,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也将依据相关法规,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特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将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下,基于事实给予适当处罚。
1.3 ▣ 陈述与申辩权利
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因应急管理部门的违法处罚而遭受损失,更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2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2.1 ▣ 处罚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非法开采出的煤炭和采掘设备;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暂停或撤销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降低相关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关闭,以及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2.2 ▣ 管辖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具体管辖权依据违法行为发生地、企业注册地原则,由不同级别和部门赋予相应管辖权。
2.3 ▣ 移送与报告
对于报告或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立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部门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033. 行政处罚程序
3.1 ▣ 程序一般规定
在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将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将基于事实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我们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面、公正的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整个行政处罚过程。
3.2 ▣ 简易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违法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通常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
3.3 ▣ 普通程序与听证程序
对于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案件,将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进行听证审核。对于复杂、重大案件,需经过深入审查和听证。
3.4 ▣ 送达程序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填写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在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并签名或盖章。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的生效。
044.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执行
4.1 ▣ 责令改正与没收
在某些情况下,生产企业可能被责令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这些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调整。
4.2 ▣ 罚款与多次违法
对于多次违法者,将对其依法追加相应处罚措施,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4.3 ▣ 备案与执行
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需进行备案,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相关案件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立卷归档,以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政策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