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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已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

    发布者:政策法规(科技信息化)科 日期:2021/4/16 09:31 点击数:12181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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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相关条款修订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修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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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背景

      应急管理部:

      2020年事前严重违法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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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今年3月1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中,应急管理部代表,副部长、党组成员尚勇即在会上强调:2020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颁布出台,《危险化品安全生产法》将报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而且今年还要修订煤矿安全条例等多项法规,特别是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提案:

      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应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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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孙景南建议,应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在如何界定“故意隐瞒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问题上,孙景南认为“具体操作上,在《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设一条新罪名,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罪: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环节,关系着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即使不单独设立罪名,也可以考虑从立法解释角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

      “如果因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就会使很多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客观上纵容和助长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发生。”孙景南表示,“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明确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性质,把这种行为归为犯罪,以违法情节是否恶劣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而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了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保护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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