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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驻马店军分区关于印发 《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者: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 日期:2021/7/29 16:44 点击数: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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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应总指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县区人民武装部:

    为有效应对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充分发挥驻驻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抢险救援突击队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军地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河南省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河南省军区 武警河南省总队关于印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对接办法的通知》(豫应总指2019〕1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驻政2019〕35)等一系列规定,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驻马店军分区联合制定了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请遵照执行。

     

    附件:1.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驻马店军分区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2.驻驻军地负责部门和联络方式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名录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驻马店军分区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为有效应对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充分发挥驻驻解放军和民兵抢险救援突击队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军地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河南省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河南省军区 武警河南省总队关于印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对接办法的通知》(豫应总指2019〕1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驻政2019〕35),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文统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军队申请救援力量时的协调。

    第二条  军队和地方建立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联络机制,明确负责部门、联络人、值班电话、传真电话,并在以上信息变化时及时函告对方(见附件2、3)。

    第三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军队通报相关情况并发出预警,说明突发事件的种类、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军队应及时做好出动准备,并反馈兵力、装备准备情况及所需物资器材。

    第四条  需要动用驻驻解放军部队参加救援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向驻马店军分区提出需求,由驻马店军分区向河南省军区申请,依据省军区批复和指示统一协调部队参加救援行动。

    需要动用武警驻马店支队参加救援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向武警驻马店支队提出申请。

    需要动用民兵参加救援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参加救援并报军分区备案。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军队申请救援力量后,应当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

    第五条  向军队提出申请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提供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故、灾害的种类、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兵力装备需求数量、现场抢险指挥部和地方政府联络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在军队开展抢险救授过程中,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抢险救援部队通报灾情动态变化和救援进展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配合部队行动。军队应及时反馈抢险救援部队开进、抢险救援进展、抢险救援中需要由地方提供的装备、物资、器材、专家等信息和卫勤、食宿、油料等保障情况,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予以保障。

    第七条  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军分区牵头,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进一步应对措施建议,形成形势分析意见或阶段性预测评估意见,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抢险救援任务结束后,军地双方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协调机制,并将经验总结及意见、建议通报对方。

    第九条  军地双方可根据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实地应急救援调研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区参照执行。

     

    附件2

    驻驻军地负责部门和联络方式

     

    1.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部门:总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联络人: 刘青山  联系电话:13839933623

    值班电话:0396-2606238

    传真电话:0396-2601117

    2.驻马店军分区负责部门:战备建设处

    联络人: 张洪凯 联系电话:19903905330

    值班电话:0396-2797000

    传真电话:0396-2797029

    3.武警驻马店支队负责部门:参谋部作训股

    联络人: 田记威  联系电话  15103831657

    值班电话:0396-2396166

    传真电话:0396-2396124

     

    附件3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名录

     

    1.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值班电话:0396-2606232,2606238.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值班电话: 0396-2819858  0396-2817929

    3.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值班电话: 0396-2122051,110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值班电话: 0396-2605839  2606238

    5.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值班电话: 0396-2613018

    6.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值班电话: 0396-2833309

    7.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

    值班电话: 0396-2913970  0396-2939597

    8.市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值班电话: 0396-2618600

    9.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

    值班电话: 0396-2927116,119

    10.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值班电话: 0396-2606238  2601108

    11.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中心

    值班电话: 0396-2825189   260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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