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防震减灾中心: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内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15日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内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预案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应急办〔2021〕15号),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应急管理局牵头(或支持配合,下同)制订的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理局部门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起草编制、衔接审核、印发备案、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一规划、分类负责、归口管理、衔接紧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由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归口管理。
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协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编制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火灾防治指导科、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科、行业安全监督科、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等依照本办法,根据工作职责组织编制并审核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政策法规科负责应急预案合法性审查,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编制修订等工作。
宣传训练科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二章 体系建设规划
第六条 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局党委有关要求,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顶层设计,提出市级层面应急预案体系架构、审批计划、牵头部门(单位)和制修订完成时间节点要求等建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落实。
对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应急预案,由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商有关责任科室(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责任科室见附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落实。
第七条 各有关科室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及建议。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综合汇总,研究形成下一年度市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印发施行。
第八条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任务和年度计划由各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监督执行,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加强指导协调。
第三章 起草编制
第九条 牵头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成立应急预案起草编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编制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等,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编制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应急资源与应急能力调查以及有关经验教训分析借鉴等。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对现行应急预案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框架结构完整合理,职能任务边界清晰,文字表述简洁准确,充分体现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特点。
市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应对措施,响应工作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兼顾对县(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具有政策性和指导性。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牵头单位组织征求局内有关科室(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单位商有关责任单位及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后,以市委、市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县(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或其办公室)、县(区)应急管理局意见。
部门应急预案由牵头单位商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后,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书面征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牵头部门(科室)应当会同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有关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文本提出意见建议,原则上专家不少于5名。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科室应当在局政务网站等媒介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应当在编制阶段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出台时机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或者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制定舆情应对预案。
第十六条 牵头单位应当对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并逐条处理,修改形成应急预案(送审稿)。
第四章 衔接审核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送审稿),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以下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提交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进行衔接审核:
(一)应急预案(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建议等;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依据;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修订应急预案的前后对照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衔接审核:
(一)是否体现党的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是否符合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
(四)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五)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舆情引导机制、恢复重建机制、应急保障机制、预案衔接机制、评估改进机制等方面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是否采纳相关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建议,意见不一致的是否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七)其他需要衔接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收到应急预案(送审稿)后,应当对有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在应急预案衔接审核过程中,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可以视情会同牵头单位以应急管理局名义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对应急预案(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应急预案制修订过程中遇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可以进行沟通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列明各方意见及依据,提出明确倾向性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应当依照局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及有关资料文件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由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会同牵头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局党委会议审议。
局党委会议审议应急预案(送审稿)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由牵头科室汇报有关情况,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及其他有关科室(单位)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第五章 印发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牵头科室商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按照局党委会议精神对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送审稿)进行修改,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牵头单位商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按程序报批,以应急管理局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印发时,应当同步开展解读,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解读方案,由牵头科室会同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宣传训练科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的解读方案,由牵头科室会同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宣传训练科起草,按程序报审后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应当会同牵头单位,自部门应急预案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应急管理局受理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预案宣贯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其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应当及时进行演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结合下一年度灾害事故风险形势,会同有关科室(单位)研究提出拟以应急管理局名义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计划和经费保障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演练并开展评估。
第二十九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及时总结,并提出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意见建议。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演练的执行情况及成本效益分析等。
演练实施单位应当在演练结束1个月内,将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材料和相关音视频资料送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原则上每3年对应急预案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应急预案评估重点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对是否修订应急预案提出明确意见。应急预案评估报告送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物资、队伍、装备等重要的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灾害事故趋势,对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统筹,需要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涉及专项应急预案修订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做好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衔接,将有关工作统筹纳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年度计划。涉及部门应急预案修订的,按局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局内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