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防震减灾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者:管理员
日期:2020/10/21 16:40 点击数: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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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防震减灾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1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指导、协助、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市防震减灾中心震防科、各县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
2 | 开放防震减灾科教基地 | 开放本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进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市防震减灾中心震防科、各县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
3 |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建设 | 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项目)开展地震安全相关工作 | 集中安置、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农村民居集中建设点、农村工匠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 市防震减灾中心震防科、各县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
4 | 地震异常现象调查核实 | 对地震异常现象调查核实 | 发生地震异常现象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 市防震减灾中心监测科、各县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
5 | 指导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指导各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 市防震减灾中心综合科、各县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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