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倡导清明节期间文明祭祀的公开信

    发布者:火灾防治指导科 日期:2021/4/2 10:07 点击数:1370 

    倡导清明节期间文明祭祀的公开信

     

    尊敬的广大朋友们:

    值一年春草绿,又逢清明祭扫时。清明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也是人们慎终追远、祭奠逝者、缅怀先烈的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为统筹做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值此2021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之际,市森防办特致信全人民,希望大家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携手度过一个文明、祥和、平安的清明节。

    一、做文明祭祀的倡导者

    我们尊重祭祖习俗,更呼唤文明祭祀新风尚。大家坚持从我做起,自觉摒弃上坟烧纸、燃香烛、放鞭炮等祭祀用火习惯,树立文明平安祭扫新观念,倡导以献一束花、敬一杯酒、植一棵树、清扫一次墓碑等无烟祭扫方式,把祭奠先人的传统习俗和良好愿望用更加环保、健康、安全的方式进行表达,弘扬社会主义新风正气。寄托对逝去先人的思念,以此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历史的传承、对生活的热爱、对社会的责任。

    二、做森林防火的参与者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打好清明期间护林防火攻坚战,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全人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及周边玩火、吸烟、烧烤、野炊、上坟烧纸、祭祀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痴呆聋哑等特殊人员的有效监护,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三、做纪守的践行者

    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所有林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包括吸烟、野炊、烧荒、电猎、传统祭祀等行为都在禁止之列。《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让我们一起支持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积极倡导文明新风,以实际行动来保卫我们的绿色家园。送一束鲜花祭奠故人,植一株绿树寄托哀思,让文明祭扫归于清明的本位,使清明更加清明,让思念常在,让青山常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529号广泰大厦5F
豫ICP备19028465号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网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豫公网安备 41170202000131号  网站标识码:4117000029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