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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7年12月12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7-00814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  号: 驻政〔2017〕69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24号)精神,结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驻政〔2017〕47号)内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1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

附件: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项目录(共计11项)

2017年12月1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行政审

批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编码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处理决定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2-01-003-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3-04-001-01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证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01-004-01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4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0-05-004(005)-01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审查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5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0-05-006-0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审查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6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0-01-003-0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丙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对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丙级资质的,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6-01-003-0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鉴定评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R4001-200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8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6-01-003-0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证件补办声明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60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9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6-06-02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60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10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01-004-0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供检测或评价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11

市住房管理中心

37-01-001-01(37-04-003-01)

房屋测绘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楼盘表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