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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6年12月27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6-00660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27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  号: 驻政〔2016〕111号 关 键 词:

 

(2016年10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50项和保留17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破除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对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新设等调整,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附件:1.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共计50项)
2.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共计17项)

 
附件1
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编码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处理决定
1
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01-001-01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
政府投资
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
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01-001-02
编制项目
建议书
政府投资
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请人提供编制项目建议书,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
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01-001-03
编制评估
论证书
政府投资
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二款:“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申请人提供评估论证书,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4
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01-001-04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政府投资
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5
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01-201-01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三条第四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人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6
市民
政局
05-026-01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7
市民
政局
05-027-0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8
市民
政局
05-202-01
基金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基金会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9
市人力
资源和
社会
保障局
07-031-0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10
市人力
资源和
社会
保障局
07-034-01
劳务派遣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11
市人力
资源和
社会
保障局
07-035-0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4年修订)第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相应的开办资金。”
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12
市国土
资源局
08-036-01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采矿权许可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第三条:“(三)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为由审批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无异议的意见
13
市国土
资源局
08-036-02
采矿权申请
范围核查
采矿权许可
《国土资源部关于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公告2009年第17号):“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14
市国土
资源局
08-036-0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采矿权许可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人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15
市国土
资源局
08-036-04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采矿权许可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第二章第一款:“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申请人提供矿山储量年报,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16
市国土
资源局
08-036-05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采矿权许可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申请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17
市国土
资源局
08-203-01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申请人提供评估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评审评估
18
市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10-043-01
图纸审查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申请人提供图纸审查材料,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19
市交通
运输局
11-052-01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道路货物
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0
市交通
运输局
11-053-01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
评定证明
市辖区内跨县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1
市交通
运输局
11-056-01
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证明
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2
市交通运输局
11-058(059)-01
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
评价报告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涉路施工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供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3
市水
利局
12-062-01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供评价报告,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4
市水
利局
12-066-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5
市水
利局
12-066-0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提供监测报告,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6
市水
利局
12-066-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27
市水
利局
12-067-0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审批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水利部等三部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资政〔1995〕457号)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提供评估报告,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8
市水
利局
12-068-01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审批相应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供评价报告,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29
市水
利局
12-204-0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2)第三十三条:“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在申请取水许可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0
市文化
广电新闻
出版局
16-079-01
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探报告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调查和勘探报告,改为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
31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083(084)-01
公共场所室内检测和评价、饮用水检测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申请人提供检测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2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085-0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诊疗
许可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3
市林
业局
14-070-0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申请人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4
市城乡
规划局
23-098(100)-01
选址论证报告、地形图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申请人提供选址论证报告、地形图,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5
市城乡
规划局
23-101-01
修建性
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申请人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6
市城乡
规划局
23-101-02
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申请人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7
市城乡
规划局
23-206-01
竣工测量报告
建设工程
规划核实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申请人提供竣工测量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8
市工商
行政
管理局
19-090-01
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登记、变更的验资证明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四)验资证明。”
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39
市食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089-01
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食品经营
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申请人提供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40
市食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089-02
食品经营、生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
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豫食药监食流〔2015〕248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度。”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41
市食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089(208)-01
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类用水合格检测报告
食品经营生产许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申请人提供用水合格检测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42
市食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209(210)-01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3.15项:“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抽查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43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091-0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技术评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技术评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44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091-0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技术评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七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技术评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45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092-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和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鉴定评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第六条第三款:“(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3、审查。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申请人提供鉴定评审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46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093-01
气瓶充装(车用气瓶除外)许可鉴定评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人提供鉴定评审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47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211-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40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Z6001-2013)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48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212-01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技术评审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七条:“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授权技术评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49
市粮
食局
21-094-02
存款资信证明
粮食
收购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存款资信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50
市住房
管理中心
27-213-01
房屋测绘
房屋权属
登记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附件2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编码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处理
决定
1
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01-003-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保留
2
市公
安局
04-020-01
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变更验收审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21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保留
3
市公
安局
04-024-01
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登记、行驶证、驾驶证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保留
4
市国土
资源局
08-036-06
采矿权价款评估
采矿权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保留
5
市环境
保护局
09-037-0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保留
6
市环境
保护局
09-038-01
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
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保留
7
市环境
保护局
09-039-01
污染物排放
监测报告编制
排污许可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13年9月26日颁布)第十三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保留
8
市环境
保护局
09-039-02
排污口规范
化验收材料
编制
排污许可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颁布)第十三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保留
9
市环境
保护局
09-205-01
清洁生产审核
报告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6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第7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保留
10
市畜
牧局
24-102-01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保留
11
市畜
牧局
24-103-01
生猪定点屠宰厂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审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保留
12
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局
22-095(096)-0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化工、烟花爆竹储存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保留
13
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局
22-095(096)-0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化工、烟花爆竹储存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保留
14
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局
22-095(096)-0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化工、烟花爆竹储存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保留
15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19-090-02
资信证明
企业及个体
工商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保留
16
市食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209(210)-02
计量器具校准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4.28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重点查看企业计量器具和计量设备的管理规定及校准或检定记录,重点抽查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设备校准、检定证明及其使用、检定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保留
17
市粮
食局
21-094-01
容重器检定、
水份仪校准
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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