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央企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管权限的通知
驻应急〔2019〕16 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和现有市、县两级监管力量的实际,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现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加油站的安全生产监管权限进行明确。
1、市局负责市辖4个区范围内的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业加油站的安全监管。
2、县局负责辖区内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业加油站(含各高速服务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
3、各县局要将辖区内央企加油站列入年度执法计划,明确监管股室(大队)和个人,督促有关内设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4、各县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辖区内央企加油站主动接受监管,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处罚的,及时向市局报告。一般行政处罚由市局办理委托执法手续,交所在县局办理;重大及疑难行政处罚由市局直接办理。
5、市局有关科室(支队)原则上不对各县辖区内的央企加油站进行重复执法检查;但要加大对各县局指导力度,对县局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帮助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管得好”。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