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应急局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政策法规(科技信息化)科 日期:2018/5/7 16:10 点击数:8802 


     

     

     

     

    驻安监管201838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治政府建设中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特对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各科室)应按要求严格执行。

    一、立案

    各科室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或者收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立案,按要求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承办人意见一栏载明“XXX为案件主办人”。

    二、调查

    《立案审批表》经本科室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员一般应于局长审批同意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查过45日。对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中的拟处罚建议中加上要求当事人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内容;如果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整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违法事实中列明当事人已整改的情况,并在拟处罚建议中加上“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存在的问题,故不再要求当事人整改此项违法行为”。

    三、告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经审批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要求向当事人送达并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还应当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根据集体讨论结果,方可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

    四、决定

    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有关内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依法申请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还应当提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及原因,经法制审核后(重大行政处罚还需重新进行集体讨论),重新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此时当事人存在的问题仍未整改,还应当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存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长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省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五、结案

    当事人于规定限期内缴纳了罚款,并整改了存在的问题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整改复查意见书》。方可结案,并在《结案审批表》“执行情况”一栏填上“截止X月X日,当事人已整改存在的问题,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建议结案”。如果当事人已于行政处罚决定前整改存在的问题,并经过办案人员复查,结案时可不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标准

     

     

     

                           2018年4月28


    附件

    重大行政处罚标准

     

    一、河南省标准

    依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标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529号广泰大厦5F
豫ICP备19028465号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网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豫公网安备 41170202000131号  网站标识码:4117000029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