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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驻马店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日期:2017/4/25 17:05 点击数:5109 
     

    中央、省属驻驻及市属企业
    创卫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着眼全市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期盼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推进“四个驻马店”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卫工作,先后3次召开创卫工作推进会,8次下发督查通报,为扎实推进创卫工作有效开展,4月9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了《驻马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效能问责办法》(驻办[2016]3号),严格问责问效。
    2015年12月份以来,各单位能够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关于2015年驻马店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切实做好重点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驻安监管[2015]124号)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准备,职业卫生创卫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通过省爱卫会暗访、调研和技术评估及市安全监管局平时督查情况来看,少数用人单位对创卫工作认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软件资料缺失,作业现场不规范,个别企业为躲避检查在省爱卫会技术评估时停产停业,造成“省考”扣分较多,职业卫生工作距创卫标准还有不少差距。
    为扎实做好近期国家爱卫会暗访、调研和技术评估工作,确保职业卫生工作“国考”零扣分,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创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完善补齐“六类档案”。各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建设单位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法规,完善补齐“六类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模板可登录市局网站,在本文附件下载)。
    二是规范作业现场。各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是建立职业卫生相关制度。用人单位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等。同时各用人单位要按照《重点场所职业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逐条对照自查,完善相关资料台账(详见附件)。
    市安全监管局将开展职业卫生创卫工作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力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重点场所职业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
                                  
     
                                
     
                                     2016年7月12日
     
     
     
     
     
     
     
     
    附件
    重点场所职业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目标任务
     

    子项目
    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市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制订比《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
    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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