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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日期:2017/4/25 16:33 点击数:4681 
    驻安监管〔2014〕4号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办法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驻政〔2014〕1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委托产业集聚区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委托主体
    市、县(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委托主体委托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被委托主体。被委托单位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驻政〔2014〕1号)文件要求,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以市、县(区)安监局的名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权如下:
    (一)监督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有权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等。
    (三)强制措施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四)调查取证权。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
    (五)行政处罚权。实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要及时报告委托单位依法立案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委托方式
    市、县(区)安监局与各产业集聚区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应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安监局备案。委托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双方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四、监督管理
    (一)委托单位对被委托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并按委托单位要求履行职责。对违反相关执法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被委托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五、委托执法保障
    被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程序、案件档案、执法考核、错案追究等制度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款,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缴国库。被委托单位要切实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经费需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式样)
     
     
                             2014年1月15日
    附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式样)
     
    委托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委托产业集聚区行使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监督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有权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等。
    (三)强制措施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四)调查取证权。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
    (五)行政处罚权。实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要及时报告委托单位依法立案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委托执法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送驻马店市安监局和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被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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