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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日期:2017/4/20 10:25 点击数:5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省属驻驻及市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机制。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要求,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要建立健全班组日查、部门周查、企业月查、季度分析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台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逐步建立起企业事故隐患自排自查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主要负责人每月要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基层车间、班组管理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在隐患自排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消除;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备案(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等内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各企业事故隐患月度排查情况和季度统计分析情况,分别于下月3日前和下季度1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完善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督查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综合督导组,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督导内容,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督导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数据档案,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信息和资料,掌握分析事故隐患存在和分布情况,从源头上抓好隐患整治。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市政府备案督办和各县区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区)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挂牌督办,跟踪监督治理情况。抓好治理方案的落实,确保在治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县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挂牌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每月报送一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按照豫政[2011]41号文规定,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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