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风险点提示表
序号 违法风险点 违法行为后果 法律依据 防范措施 责任单位 风险等级
1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3)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29条 采取适当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有关单位法治意识,加强许可、备案材料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高风险
2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4)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5)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如实或者没有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0条 采取适当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有关单位法治意识,加强许可、备案材料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高风险
3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接受或者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1条 采取适当形式,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法制意识 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高风险
4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