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风险点提示表 |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违法行为后果 |
法律依据 |
防范措施 |
责任单位 |
风险等级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始生产;(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且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进行生产;(3)接受转让、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20、21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1、59条 |
企业加强法制学习、提高企业法制意识;加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力度。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
高风险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进行生产;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6、45条 |
企业加强自我排查;许可证到期前及时提醒。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
高风险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8条 |
企业加强法制学习、提高企业法制意识。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高风险 |
4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50条 |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法治意识;加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力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
高风险 |
5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3年内不得再申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51条 |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治意识;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力度。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
高风险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治意识。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高风险 |
6 |
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43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承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
高风险 |
7 |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44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承诺;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力度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
高风险 |
8 |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
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47条 |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企业法制意识。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高风险 |
9 |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是否擅自投入运行;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48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承诺;加强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
中风险 |
10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机关没有不予受理或者没有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49条 |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法治意识;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力度。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
中风险 |
11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 |
企业自行承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
生产经营单位 |
中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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