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2017年7月31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驻政〔2017〕47号)文件。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调整及保留情况公布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5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属市政府职权)

    (二)其他职权(4项)

    1.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下放至县级)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下放至县级)

    3.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的备案(下放至县级)

    4.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下放至县级)

    二、市政府决定新列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项)

    (一)行政处罚(3项)

    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2.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处罚

    3.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二)其他职权(4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4项)

    (一)行政职权名称由建设单位违反前期预防规定的处罚,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前期预防规定的处罚

    (二)行政职权名称由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三)行政职权名称由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四)行政职权名称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四、市政府确定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189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丙级)

    (二)行政处罚(173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8.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5.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17.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19.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前期预防规定的处罚

    20.用人单位等违反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规定的处罚

    21.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处罚

    22.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强制性规定的处罚

    23.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24.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2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26.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27.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8.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9.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30.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3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3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3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3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7.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3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39.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40.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1.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42.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43.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4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5.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4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47.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48.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49.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50.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5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5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5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5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55.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56.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57.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58.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5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处罚

    6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6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62.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6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无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65.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66.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67.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68.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69.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70.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71.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7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7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74.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75.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7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7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备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告或公示的处罚

    7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7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80.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处罚

    81.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82.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83.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84.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85.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86.有关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87.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88.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89.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90.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处罚

    91.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9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93.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94.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95.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6.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的处罚

    97.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废石废碴排放、采取变电所安全措施及设置电器设备保护装置、制定及实施防洪措施、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处罚

    9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9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10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10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10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0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0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10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10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行为的处罚

    107.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108.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行为的处罚

    109.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10.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111.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行为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不改正的处罚

    112.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1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1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115.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116.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11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11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11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120.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121.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12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2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2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125.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126.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12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12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129.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130.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处罚

    13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3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133.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13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13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136.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37.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138.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13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14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4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142.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的处罚

    143.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44.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45.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规定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146.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147.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48.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149.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150.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51.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152.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153.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5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15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15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15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58.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159.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160.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或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16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16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163.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6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16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6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处罚

    16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68.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69.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70.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17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172.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处罚

    173.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4项)

    1.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四)行政检查(3项)

    1.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等情况监督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职权(6项)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

    2.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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